近日,一束承载温情的鲜花递到遂宁中院法官梁燕手中,而余某17年前购买的房子也终于即将完成过户......
案情回顾
原告余某与被告敖某的父母(已故)于2005年7月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约定余某购买敖某父母位于富源新村一处安置房,总价款为98600元,余某于签署合同当日付款95000元,余款待房产证、国土使用证办理完备后付清。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余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5000元,被告敖某父母出具了收条后即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时将有关房屋的证件、资料交由原告保管。房屋交付后,余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房屋交付后不久,被告敖某父母与原告余某协商,在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国土使用证的情况下,原告余某向被告敖某父母付清购房尾款3600元,并由被告敖某的父母出具了收条。
此后,被告敖某父母相继身故。2020年9月,被告敖某作为继承人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021年1月前后,原告方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告敖某联系,就案涉房屋过户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6月16日,被告敖某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银行,借款35万元。同日,被告敖某在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余某知晓被告敖某将案涉房屋用于抵押贷款后,遂找到敖某主张权利。2021年7月27日被告敖某向余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敖某承诺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涉案房屋解除抵押登记并办理转移登记在余某名下,否则本人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承诺到期后,被告敖某未履行承诺,原告余某一纸诉状将敖某和银行告上法庭。
审判依据
此案中,余某早在2005年基于合法的购买关系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而银行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审查义务,未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予以充分审查,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在案涉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买受人的权利更具有正当性,故本院对余某主张注销抵押权登记,敖某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余某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敖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敖某和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敖某在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协助原告余某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余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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