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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网网址:www.scfzxxw.com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22-04-19
 

  本网讯   2021-2022年度,遂宁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调解船山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使用侵犯廊坊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自动捆扎机的皮筋输送装置”实用专利(专利号:ZL201821385929.0)专利权人为廊坊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登记,证书号8886248,专利权期限为10年。

  2021年11月16日,廊坊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自动捆扎机的皮筋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1385929.0)与被请求人船山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于同日受理后,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经过双方质证,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船山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廊坊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自动捆扎机。



  2.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为遂宁市三家“青花椒鱼”餐饮店被诉侵犯“青花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维权援助案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遂宁市三家青花椒鱼餐饮店侵犯“青花椒”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提供维权援助。经过研讨分析,为三家餐饮店积极应诉提供了以下维权援助:一是提供答辩思路,重点针对“青花椒”是调味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以此为突破口进行重点应诉;二是指导引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证明原告滥用诉权,失去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初衷;三是指导其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过以上维权援助,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保护了三家“青花椒鱼”餐饮店的合法权益。三家餐饮店负责人高度评价上述维权援助,向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赠送锦旗一幅表达感谢,赞扬“为民排忧,心系百姓”。



  3.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涉嫌犯罪移送起诉案

  第230457号“”商标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际分类33类,经续展后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第915681号“”商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国际分类33类,经续展后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2021年9月16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祁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川J2556N”福田牌BJ5049XXY-F6型轻型厢式货车车厢中,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牌小郎酒浓酱兼香型白酒9408瓶、“”牌二曲白酒2736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祁某从成都一名为胡大姐处购进“”牌小郎酒浓酱兼香型白酒420件,每件24瓶,购进价是60元/件,“”牌二曲白酒228件,每件12瓶,购进价是42元/件,以现金方式支付34776元。当事人将上述白酒购进后,存放在上述厢式货车车厢中,分别以75元/件、55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牌小郎酒牌浓酱兼香型白酒卖了28件,“”牌二曲白酒尚未卖出,销售额共计2100元。

  祁某销售的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具鉴定证明书,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祁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祁某尚未销售的白酒货值金额合计229200元。

  由于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至遂宁市公安局。目前遂宁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起诉。



  4.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第3099998号“”商标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33类,经续展后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2021年11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大英县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了“”牌48%vol丰谷酒王10酒(浓香型白酒)96瓶,执法人员将上述白酒依法进行扣押。经查明,上述白酒是当事人从四川省三台县某酒经销商处购进,数量为为96瓶,价格270元/瓶,购买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购货票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50元的价格已经销售了1瓶,销售额350元,经营额共计33600元。上述白酒经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为假冒“”牌白酒。当事人侵犯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视为具有从重情节。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的48%vol丰谷酒王10酒(浓香型白酒)96瓶;2.处罚款17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圆整)。



  5.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公司侵犯“冬奥会”“BEIJING2022”“”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会”(第A000003号)、“BEIJING 2022”(第A0000014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7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遂宁市城区某百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铺设的环形塑料地贴上制作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在多个品牌专柜的塑料模特手上的KT板上有“燃情冬奥会”“激情冬奥会、全民运动”“BEIJING2022”等字样及奥运五环图案标志“”。经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商场的氛围,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上述奥林匹克标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6.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蓬溪县某珠宝店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运标志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24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珠宝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销售柜台内发现有疑似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志“”外形一致的足金挂坠3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执法人员对上述足金挂坠依法扣押。该批足金挂坠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志“”有着相近似的外形。当事人购买上述足金挂坠时,未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也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文件。购进后当事人将其中1件足金挂坠给自家小孩佩戴,剩余3件在店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884元。

  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商品数量仅为3件,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足金挂坠3件;2、处罚款30000.00元。



  7.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某机电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598993号“”商标为龚文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28类。经续展后,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7月14日至2030年07月13日。

  2021年3月12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宁某机电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包材车间放有包装标示为“LG立港”、“”等注册商标的麻将主机,当事人未能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和授权使用证明。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违法生产金额共计7500元,违法金额共计20000元。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麻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侵犯了龚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8.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360583号“”商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经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

  2021年3月3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遂宁市安居区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的加油机上雨棚标识为“中兴石油”及与“”近似的图形,图形为,与相近似。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中国石油相关授权,自2020年8月1日起使用与中国石油注册的“”近似商标,雨棚上使用的红底、白字、黄横杠装饰与中国石油的装潢相似。至案发时止,累计销售金额合计136105.00元。

  2021年7月9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侵犯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40831.51元。



  9.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销售假冒专利奶瓶案

  2021年1月21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某在射洪市复兴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奶瓶经营区货架第二层(从上至下)摆放有“一优®优品宽口PPSU奶瓶”11个,上有“专利奶嘴、专利号:ZL201030687360.6”等字样。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底以28.00元/个的价格购进“一优®优品宽口PPSU奶瓶”11个,并以59.0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进购上述产品时未签订购货合同,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未提供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上述专利号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一优®优品宽口PPSU奶瓶”外包装上标识的专利权已于2017年2月8日被宣告终止,至被查获时止,上述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649.00元。

  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下列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10.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段某生产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纸面巾案

  第6845848号“”商标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16类,经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8月28日至2030年8月27日。

  2021年7月3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蓬盐大道段某的纸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251个“心相印 纸面巾...”的塑料包装提袋,成品183包,“心相印 纸面巾”抽纸的外包装纸板190张。同时在该储存库内发现有1二维码收款牌。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制造场所和储存库房进行了查封。经查明,2021年6月底,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擅自生产“心相印”纸面巾,截止案发时止,共生产了11件“心相印 纸面巾”成品,以15元/提的价格,以摆地摊零售的方式已卖掉2件零5提,剩余8件零5提,获销售货款375元。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心相印”纸面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授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心相印”成品纸8件零5提,半成品“心相印”纸面巾183包;2.没收“心相印”外包装纸板190张,塑料包装袋2251个,检验合格印章1枚、生产日期印章1枚;3.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编辑: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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