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杨涵艳)2020年11月6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安某系安徽人士,现已年过六旬。2017年,安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宋某相识,并接受宋某之雇请为其工地安装吊篮。同时,安某与宋某约定,安装费用共计17200元。2017年末,安某如期完成了吊篮的安装工作。但在其要求被告宋某支付劳动报酬时,宋某却接口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支付。时至2020年2月,被告宋某断绝了与原告安某的电话联系。安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南充市营山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宋某支付其劳动报酬款项。

营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石安全知悉原告安某系年过六旬的务工人员,且目前正在上海地区务工后,庚即与其进行电话沟通,协商合适的开庭时间。随后,依据原告安某的工作安排初步拟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及时的向被告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随后,承办法官石安全再次与原告电话联系,告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并依法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最终,原告安某按照约定期限如约至营山县法院参加开庭审理活动。
然而,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安某因年龄较大,患有严重的听力障碍,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致使庭审活动难以正常开展。鉴于此,承办法官石安全采取灵活的办案手段,在征得被告宋某的同意之后,决定对于该案进行先行调解。随后,承办法官从法律、情理的角度,耐心、反复地向原被告进行思想开导,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宋某当场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剩余的劳动报酬款项在年底前全部付清。最终,原、被告再次握手言和,均表示对于调解结果予以高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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