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李晓玲)购买树木想伐就伐?那可能会触犯刑法!近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王某购买了同镇村民唐某林、成某珍二户位于营山县老林镇猫顶村地块的林木,并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柏树、银木共127株,蓄积34.1172平方米,期间已销售部分木材并获利8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的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扣押在案的剩余木材依法予以没收。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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