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驶铝制船舶,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电线等工具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外的郪江河桂郪河道内电鱼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船舶鱼舱内发现草鱼、鲢鱼、翘嘴鲌、细鳞、斜颔鲴等共计14.47千克。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非法捕捞的区域位于禁捕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间;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上万余元。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机电鱼,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林某某明知电鱼违法,在村干部已经多次宣传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自家渔船也已经上岸的情况下仍然“顶风作案”,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具有社会危险性,情节严重,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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