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吕晓燕)2021年5月8日,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犯袭警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营山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饮酒后在公共场所闹事被民警传唤至绶安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被告人熊某在等候接受询问时,挣脱手铐并卡住看守她的辅警吴文钰的脖子致其受伤。经鉴定,吴文钰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构筑了一道法律防线。袭警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营山法院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坚实的后盾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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