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张欢 刘思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化解规范监督与发展需要的矛盾,优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营商环境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近期,市司法局和市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调查等方式,实地了解了全市12名涉民营企业经营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经营情况,听取了他们对社区矫正考验期内存在的请假需求等意见。

针对了解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射洪市检察院、射洪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该《办法》明确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外出活动的,可申请办理经常性外出活动审批,由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批准。同时明确了此《办法》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氛围。
该《办法》切实从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实际出发,彰显出司法行政温情,践行着为民办实事的服务宗旨,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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