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是国际禁毒日。毒品,是全球性公害,是人类共同的敌人。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加强禁毒宣传,遂宁中院推出2021年宣判的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已示警示。
典型案例1: 董某运输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经张某微信指使,被告人董某从云南省昭通市乘车到我市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当日中午,董某到遂宁市船山区一超市取到目标包裹后被侦查人员挡获。从包裹内查获白色粉末状海洛因三袋共重1800克,毒品含量35%左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董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是毒品而参与邮寄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构成从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案件焦点在于董某受他人指使在取快递的时候被挡获,如何以涉案毒品数量大小来决定刑罚。本案中,董某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出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又有坦白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人民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仍然在其罪责所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与其实行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此举有利于从实质上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性。
典型案例二: 杜某明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杜某明联系被告人蒋某平,并让其以800元/天联系工人到射洪市干活。蒋某平联系到被告人黄某国等四人,多次乘车从成都至射洪城区,杜某明再安排被告人张某将参与人送至位于射洪市文升乡的制造点。到达后张某安排蒋某平等人清理浸泡使用过的麻黄草。蒋某平等人将浸泡过的麻黄草清理完后乘车返回成都。
2019年7月27日下午,侦查人员与射洪市食药局执法人员在该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屋内有大量水桶、铁桶及不明液体,遂怀疑该处为制毒窝点。7月30日对该处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查获的可疑液体、疑似麻黄草、蒸汽锅炉等扣押取样后送检。9月25日对查获的废弃麻黄草称重为27,240千克。11月11日调取运输麻黄草的货车出站通行重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张某、蒋某平、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李某信、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有梯度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四个月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且对各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危害严重,依法应当从严判处,尤其是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上游类犯罪更应当是依法打击的重点。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犯罪危害严重,依法应当从严判处,尤其是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上游类犯罪更应当是依法打击的重点。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范某奇、邹某、邓某婷贩卖毒品,被告人郑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刚因吸食了被告人邹某、邓某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觉得很好,便想购买。邹某、邓某婷在和被告人范某奇联系后与郑某刚谈妥买卖5 000余颗,每颗22元,邹某、邓某婷每颗赚取2元利润。当日15时许,郑某刚持现金与邹某、邓某婷在成都市青白江见面后,一起到金堂县找范某奇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邓某婷先下车与范某奇具体商谈,之后将情况告知邹某和郑某刚,郑某刚将现金交付给邹某,邹某转递给邓某婷,邓某婷持现金进入范某奇车内交易。正在交易时,郑某刚、邹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邹某包内查获冰毒1袋净重69.207克,麻古3颗净重0.285克;从郑某刚包内查获冰毒1袋净重15.704克。
在抓捕过程中,范某奇发动车辆冲撞民警,经民警鸣枪警告,仍继续驾车冲撞,致一名民警受伤,民警向范某奇驾驶的车辆开枪射击,但范某奇仍搭载邓某婷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范某奇与邓某婷逃跑至金堂县官仓镇,范某奇停车从驾驶室翻到后排座位去拿后备箱的麻古,将其丢弃到到公路下方一废井内,后被他人打捞出并藏匿在果园内。次日民警在果园内内挖掘出麻古1683颗净重175.47克。 在抓捕过程中,范某奇发动车辆冲撞民警,经民警鸣枪警告,仍继续驾车冲撞,致一名民警受伤,民警向范某奇驾驶的车辆开枪射击,但范某奇仍搭载邓某婷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范某奇与邓某婷逃跑至金堂县官仓镇,范某奇停车从驾驶室翻到后排座位去拿后备箱的麻古,将其丢弃到到公路下方一废井内,后被他人打捞出并藏匿在果园内。次日民警在果园内内挖掘出麻古1683颗净重175.47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奇、邹某、邓某婷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范某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邓某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郑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在于毒品交易环节中,尚未交付毒品犯贩卖毒品罪是否构成未遂。本案中,双方已经进入了交易的核心环节,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只要有出卖的意思,就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将毒品实际带到交易环节中,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变为现实。贩卖毒品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结果是侵害了公众健康,因此,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后贩卖毒品行为即已既遂。
典型案例四: 胡某儒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儒于2019年3月起先后认识了刘某、周某杰、何某珂、陈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后与刘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与周某杰、何某珂、陈某共同居住于射洪市太和镇一小区内。 施多次殴打、抢劫手机和微信账户内的钱财、用刀捅和绳索勒喉、强制猥亵、强迫吸毒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胡某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胡某儒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以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也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