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鑫)“感谢法院的公正司法,感谢法官的公正审判”,见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彭芳时,刘女士激动地与其握手,连声感谢,并送上写着:“维护公平正义巾帼不让须眉,永葆清廉本色不负顶上国徽”的锦旗。

2021年2月23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刘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彭芳正是该案件的主审法官。
该案中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公司决议是否成立。据彭芳法官介绍,该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即已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对公司决议行为作出界定,将其纳入民事行为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即公司决议行为成立除应具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要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也就是说还必须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
审理中,彭芳法官发现,上诉人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争议的公司决议并不符合“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情形,同时该公司也自认没有完成合法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而与此同时,上诉人公司又对刘女士的股东身份提出了质疑,以刘女士受让股权的另一股东会决议之上股东签字虚假为由,主张其未依法取得股东身份。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彭芳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发现,上诉人公司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刘女士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之上所有股东均已签字,尤为重要的是,在该公司之前的向刘女士所发送的书面函件中,都是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所以,刘女士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该案诉讼。
彭芳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了谨密的论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支持了刘女士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
“我的官司胜诉了,真的没想到这么顺利!”刘女士激动地说道,她是发自内心的想以这种方式感谢法官,这才有了我们开头的一幕。“谢谢彭法官的公正高效办案,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案仅是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审判岗位为民办实事,并通过“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为企业送去法治知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法治氛围,强化司法引导,提供精准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文中所涉及名称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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