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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网讯(唐义军 廖正果 )“老廖、小唐,我帮某某合作社割草,把脚拇指割断了,现在在医院治好了,都不能干农活了,找到他们却不愿意赔偿我,你要帮我主持公道啊!”家住牟家镇龙须沟村的刘某7月12日一大早找到牟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廖正果、唐义军,希望通过司法所调解帮助他拿到赔偿金。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某受雇于某合作社在现龙须沟村5组,使用汽油割草机割草时,不慎將自己左脚小指割伤,随后送到邻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趾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五趾不全离断伤。于2020年12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共4760多元。出院后,刘某多次找到合作社股东何某、廖某、汪某、肖某协商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事情来龙去脉后,通过询问合作社股东何某、廖某、汪某、肖某是否愿意调解,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由信访办艾主任和唐义军召集何某、廖某、汪某、肖某来牟家多元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由廖正果主持,镇多元化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刘某代理人祝某认为,应当按工伤对待,支付赔偿金额10万。合作社股东认为祝某算法有误,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劳务关系的赔偿范围。调解员廖正果、唐义军见状,分别拉开了刘某、祝某,并对何某、汪某、肖某和刘某分开谈话,普及法律、讲解赔偿金额算法的相关规定。廖正果首先抛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8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刘某长期居住在农村,受伤时已满60周岁,按此条规定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随后调解员按照《民法典》为刘某受伤应获的赔偿标准找到法律依据,并按规定粗略的算出赔偿金额。而又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一方少要点,一方多补偿一点”和气生财,对双方进行劝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刘某与合作社股东何某、廖某、汪某、肖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合作社一次性赔偿刘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
“感谢你们司法所,你们简直就是当代社会的活济公!”拿到赔偿金的刘某握着廖正果、唐义军的手激动地说到。此纠纷通过基层人民调解,让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是落实县委“走基层、解难题、抓落实”的实际行动,是维护全镇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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