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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十个月
本网网址:www.scfzxxw.com   来源: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1-08-04
 

  四川法治网讯  抓青蛙、捕蟾蜍……或许在有些人看来是习以为常、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殊不知,这些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私自捕捉20只以上,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就触犯了我国刑法,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遂宁安居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购买野生青蛙、蟾蜍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7月9日,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接到匿名举报,林某在自己的水产店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民警立即赶到到林某所经营的水产店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活体青蛙1146只、蟾蜍978只。经鉴定,林某所收购的野生青蛙和蟾蜍为沼蛙、黑斑蛙和中华蟾蜍,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其物种的整体价值均为100元/只。

  2021年7月,安居检察院将林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安居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多次收购他人非法捕获的野生青蛙和蟾蜍,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法院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身边的绝大多数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非法捕杀、运输、买卖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如果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同时,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导致疫病的流行。如果发现身边有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制止或举报,用实际行动维护生存家园。

 
编辑: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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