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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本网网址:www.scfzxxw.com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21-08-05
 

  四川法治网讯(□李鑫)8月3日上午,遂宁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2459.48元。
 


 

  1月26日凌晨,家住船山区的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艘铝质船舶从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桂郪村10组外郪江河出发,沿着郪江河一路向上游行驶至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中坝子”外的桂郪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电线等工具在桂郪河道内电鱼。共捕获鲤鱼、草鱼等渔获物共计45尾。当日2时许,民警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桂郪河“燕窝山”铁桥处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非法捕捞的区域位于禁捕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间,捕捞工具属于禁用工具,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2459.48元。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林某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
 


 

  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2459.48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没收。

  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2021年1月1日0时起为期10年的长江禁渔期实行,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法官提醒,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期间,对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非法、禁用的方法或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不限于珍惜鱼类或珍惜鱼种,捕捞其他鱼类一样会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会根据相应的犯罪情况,依法进行裁判。

 
编辑: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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