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赵理坪)9月14日上午,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芬高空抛物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芬因与丈夫发生争吵和抓扯,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一部手机,从其居住的22楼家中扔出窗外。手机正好砸在赵某驾驶经过楼下的车辆右后窗玻璃,并砸上坐在车辆右后排靠窗的赵某语(赵某之女)右侧肩膀。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芬赔偿了赵某的车辆损失及赵某语的医药费,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芬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彭某芬犯高空抛物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清。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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