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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网讯(胡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仅凭当事双方口头表述略显苍白,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的是“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我院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案情回顾: 经了解,申请人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伤亡事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雨天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以及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不服,但由于其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无权申请重新鉴定,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故车辆可能存在维修或报废情形,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申请人遂向华蓥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华蓥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一)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需满足哪些条件? 1.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申请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间需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4.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3.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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