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 “今天放鱼既是对你们非法捕鱼的惩罚,又是让你们做公益、做好事,一定要汲取教训,不要再有下次了!”
“谢谢检察官,我们今后再也不乱捕鱼了。”

11月16日,营山县检察院在该县骆市镇某河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120余斤鱼苗被放流入河,以修复渔业生态。据悉,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
经审查,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潘某、罗某三人相约在营山县骆市镇某河段内使用胶丝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餐条鱼223尾。经认定,其捕捞时间系禁渔期内,捕捞河段是天然水域,使用的胶丝网是禁用渔具。
赵某、潘某、罗某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该案承办检察官钱冲对嫌疑人赵某、潘某、罗某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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