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李鑫)“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的行为破坏了环境,也触犯了法律法规。通过这次教训,我认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今后再也不干违法乱纪的事情,我还会告诉身边的人,不能这样做。”非法捕捞当事人黄某某在增殖放流现场对检察官说道。

2月18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非法捕捞当事人黄某某自愿出资购买100余尾鲫鱼苗投放在案发地大英县郪江“雪窝地”河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双重法治效应。
在放流过程中,检察官陆献华就开展增殖放流的活动的目的、意义进行讲解,同时以案释法向现场围观群众进行公益诉讼法治宣讲,告诫大家不要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否则不仅破坏渔业生态资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呼吁大家一起保护生物、保护郪江。

增殖放流,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的开放性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害采用通过增殖放流水产苗种的方式进行渔业资源的恢复就是对以上答案的最优解。
该院自创立“碧罗天”公益服务保障品牌以来,立足公益监督职能,先后多次开展以“大英饮用水源保护和郪江水生生物资源及沿岸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专项行动,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郪江水域保护的公益监督,紧盯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占用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有效保护了郪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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