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陈梅)近日,嘉陵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国庆节的一天下午,吴某通过吸毒人员覃某某购买冰毒,容留覃某某、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格兰春天某房屋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天晚上,吴某容留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次日凌晨,杨某某下班后再次来到吴某租房内,与吴某、覃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21年11月6日下午,吴某再次通过覃某某购买冰毒,并与覃某某、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天晚上,吴某邀约罗某某到其家中吸食冰毒。2021年11月8日晚,罗某某下班后来到吴某住处,吴某容留罗某某在卧室内吸食冰毒,后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罗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的尿液均呈冰毒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小贴士: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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