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网讯(□李鑫)“谢谢射洪法院考虑到我的难处,你们推行的这个执行前和解简直太好了,受疫情影响,我从去年年底开始收入减少,现在又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了,还在治疗,对方还没有赔偿,我正急需用钱,法院组织我和银行达成执行前和解,极大缓解了我的还款压力,太感谢了!我一定积极按照协议还清欠款……”陈某激动的说道。
面对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为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修护破损的诚信关系,在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做法和“诉源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射洪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执行前和解制度,目前试运行两周来,达成执行前和解9件,已履行完毕1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什么是执行前和解?
就是在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和诉前调解的相关规定基础上,推行执行前和解制度,具体是指:组建专门的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前和解的相关工作,法院收到申请人立案申请后,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执行前和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从而达到把纠纷化解在执行前。
哪些纠纷属于执行前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等家事纠纷案件;(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四)被执行人为企业,具备一定履行能力的案件;(五)涉民生案件;(六)其他适宜执行前和解的案件。
达成执行前和解有什么好处和优势?
一是效率高。促成一个案件达成和解,平均用时仅为3天,效率远远高于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同样案件强制执行办案期限为6个月。
二是减轻诉累。开展执行前和解,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兑现,被执行人也不用交执行费,实现了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三是缓和矛盾。将案件在执行前和解,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执行人与法院、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对抗,缓和社会矛盾,给被执行人一次“改过”的机会。
四是保护征信。通过执行前和解,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纠纷进入执行程序留有“案底”,影响个人或企业的征信。
五是善意文明。由于疫情原因,个人收入和企业经营受到影响,通过执行前和解,减轻被执行人负担和还款压力,给被执行人一个“喘气”缓冲时间,达到善意文明执行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遂宁法院执行前和解的实践效果
案例一

在某银行射洪支行申请执行陈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何某在某银行射洪支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一直按期还款,但是从2021年12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行为,而且连续3个月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陈某、何某起诉到法院。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陈某在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时间截至后,仍然未按约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前,执行干警仔细审查案情,觉得符合执行前和解的条件,遂组织双方和解。根据银行还款要求和陈某自身实际履行能力,双方达成执行前和解约定:陈某于9月20日前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和利息16126.53元;剩余欠款本金55481.35万元,于2022年年底前付清。
9月18日,陈某已向银行支付欠款16126.53元。
案例二

丁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任某返还和补偿丁某各项费用42400元,共有房屋归丁某所有,任某协助丁某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生效后,任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执行法官认真研判,认为双方可能存在互不信任的心态,遂搭建和解平台,打开心结,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撤回执行申请。
案例三

在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某向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支付补偿金,无奈之下,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该案执行标的小,执行干警于9月16日电话联系张某,告知其强制执行的利害关系,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张某当即承诺10日内向袁某支付补偿金。
9月20日,袁某收到张某支付的补偿金,该纠纷在执行前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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