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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网讯(李红梅 杨涵宇)2024年3月1日上午,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杜某某来到了邻水县柑子司法所,要求司法所调解关于他在工地上做工受伤因为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 经了解::杜某某受郭某的雇请,在郭某的工地上做工,在2023年12月28日下午杜某某在郭某工地上做工时被工地上的挖机撞到受伤,受伤后被当即送到医院,经检查需要住院治疗,在住院几个月的时间里,都是由郭某负责承担缴纳杜某某住院的所有费用,在出院后,杜某某根据自己的身体恢复情况及医嘱,要求郭某某还需要再拿出钱来赔偿自己的后期治疗费、务工、残疾等费用,郭某认为自己已经全部承担了杜某某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等,不应该再拿出钱来赔偿杜某,为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了解到事情的大致原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理清了事情的经过和争执的焦点,当即联系郭某进行沟通,告知其尽快到司法所来处理与杜某某的赔偿问题,并告诉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杜某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郭某经过考虑,同意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 3月1日下午,司法所组织杜某某和郭某参加调解。调解员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在调解中,杜某叙述了自己在郭某的工地上受伤的经过及医治情况,同时提出了赔偿金额,郭某对杜某某在自己工地上受伤一事完全没有异议,但对杜某某提出的后续医疗费及务工等费用表示不应该承担,认为在他已经承担了杜某某住院期间所有费用,而现在杜某某既然已经出院就不应该再要求他承担出院后的一切费用,并冲动的欲出门而去。 面对调解僵局,调解员没有放弃,也没有当即就简单的结束调解通知双方调解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当即把郭某劝住,等郭某冷静下来后,仔细给郭某讲解了我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郭某在当场看了《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后,慢慢低下了头,轻声说自己不懂法,平时也学的少,认为只要住院赔偿了就可以不用再承担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等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坐下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和沟通,根据杜某的伤情及身体恢复情况及后续治疗费用,郭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杜某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误工等费用共计50000元,为双方避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及成本赢得了时间,及时化解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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