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旨在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通报两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开江法院: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甲与唐某乙、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唐某乙、户某某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开江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开江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二被执行人身患“脑梗塞”“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开江法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询问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唐某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开江法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均证实二被执行人年逾60岁,丧失劳动力,疾病缠身,靠低保维持生存。开江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均为年逾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徒四壁,现靠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例二:达川法院:郭某申请执行刘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3日近14时,被告人刘某在达川区九岭镇街道与姚某(本案死者)、李某(本案伤者)以收取200元跑车费为条件,驾驶摩托车,违章搭载姚某、李某,行驶途中,刘某违规操作,致使所驾摩托车驶出路外,撞上公路右侧一房屋,造成所驾摩托车受损,被告人刘某及乘车人姚某、李某受伤,姚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1月,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姚某妻子郭某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5月25日,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各项损失合计32万元(已支付的2万元予以扣减,下差金额30万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向达川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刘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518.32元。经传统查控,刘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刘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后。执行法官深入被执行人刘某居住社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刘某离异,现与其子其父生活,其名下没有房产,居住在其父亲的老房子里,刘某原常年在外务工,回达后准备以屠猪为生,但因技术不精而放弃,现经济来源不定。其子正在上大学,学习生活均由刘某年迈的父亲负担,加之刘某尚在服刑中,2021年,其子被评为低保户。同时,执行法官前往行政部门,调查了解刘某居住房屋是否涉及拆迁等情况,反馈为无。2021年3月,因被执行人刘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川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同时依法对申请人姚某释法明理,针对申请人姚某的困难情况,目前已申请司法救助,正在程序中。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且服刑中,家中亲属低保,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强制执行需要强制但不是蛮干,面对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依法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入终本库,法院将定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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