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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邻水县柑子镇磨盘村1组30号吴某,在2022年7月13号被家住柑子镇菜垭村2组29号居民甘某驾驶的川X693E6普通二轮摩托车以龙安社区方向往菜垭村方向行驶,在行驶柑龙路2公里500米处弯道处会车时发生擦挂。 【争议焦点】
- 事故责任划分
- 如何赔偿、赔偿方式及支付方式
- 赔偿金额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付
- 赔偿比例是多少
【调处过程】 听了双方的陈述,柑子公调对接室联合柑子司法所正式受理该纠纷,经调解员查看事发路段监控,发现甘某发生的事故所驾驶的川X693E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柑龙路2公里500米(渡槽村5组)处与吴某驾驶的川X025G3普通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擦挂导致吴某受伤和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而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因此甘某在此次事故中为主要责任而吴某负有次要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 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共计7772.35元
- 后期治疗费协商为6000元,总计费用13772.35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叁角伍。
- 本次为一次性调解,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索取对方钱财
- 保险公司报账后差额部分按照7%和3%计算进行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案例点评】 在了解案情后,司法所调解员及时查看现场监控进行取证,调取当事人吴某住院期间总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相关发票以及住院诊疗证明和出院证明书根据诊断结果以此来作为赔偿依据和赔偿的标准。( 李红梅 甘国斌 刘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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