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被告人向某以24万元从他人处购买了华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业务员以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后以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两个项目的名义,与存款人签订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承诺月利率1.6%,合同到期后归还本金。经审计,华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两个项目吸收存款本金共计16,645,000元,涉及存款人数共计263人;截至2022年3月22日止,华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偿还存款本金10,398,809元,应偿还存款本金6,246,1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人向26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6,645,000元,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向某违法所得,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追缴的违法所得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以高额分红、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或者利用亲友相互鼓动,达到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华蓥市法院法官邓琼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朋友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不要轻易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否则将得不偿失。(陈维 蒋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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