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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娃为游戏“豪掷”10万余元 父母能全款追回吗?
本网网址:www.scfzxxw.com   来源: 四川法治报    时间:2021-03-26
 
 谢菲 唐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未成年人偷偷使用母亲绑定了某平台的手机号消费,“豪掷”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父母能否全款追回?3月24日,鉴于案件具有较为典型的法律意义和教育意义,成都高新区法院联合美洲花园社区,将庭审搬进了社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官辨法析理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游戏公司退款8.8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案情

 

  孩子趁母亲二胎“坐月子”花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

 

  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7日,11岁的王某在母亲生二胎后“坐月子”休养期间,偷偷使用母亲在某平台绑定的手机号进行了17笔消费,共计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后王某的母亲发现此事并多次与商家某网络公司沟通协商退款,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母亲遂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1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网络公司提出,其与客户的交易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客户在交易平台绑定手机号,并需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才能完成交易,本案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应退还任何款项。

 

  王某母亲则坚持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消费,其花费10万余元购买游戏账号,该行为已超出其年龄段该有的认知水平,属于无效行为,被告应全额退款。

 

  判决

 

  网络购物合同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分摊双方损失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注册人为王某的母亲,但鉴于其正处于二胎产后“坐月子”休养期间,从消费时间、购买游戏账号类型及事后维权等信息判断,案涉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王某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未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前述网络购物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未成年人应向商家返还账号,商家应向未成年人返还款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客观上已实际掌控游戏账号长达数月,并使用该游戏账号进行了娱乐,这期间游戏账号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作为商家的损失认定。同时,商家通过平台销售账号支出了服务成本,且账号回收后存在再次交易的销售成本和安全功能升级的维护成本,该项亦为商家损失。综上,王某及其家长和商家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商家的损失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摊,而并非被告方全额退款,最后,判决被告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损失后退还剩余消费款项8.8万元。

 

  说法

 

  家长要及时固定证据否则交易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有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购买游戏私服、游戏账号、游戏充值,都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消费行为。对比传统的商事交易,网络交易通过虚拟数据进行沟通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交易对方真实身份的验证。若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了前述网络消费行为的产生,为了保证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家长一定要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消费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否则基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销售方及平台已经审查了实名信息、验证了消费密码,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从而导致无法退款。另外,即使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因为家长在监管未成年子女及保管交易密码等行为上存在过错,若销售方因此交易行为无效而实际产生了平台交易费等损失,该部分损失亦应当由未成年人家长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摊。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遍化、低龄化,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在线游戏等消费活动及进行在线交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娱乐活动中,家长应立好风向标,明确时间段,在提倡劳逸结合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同时强化对个人信息和账户、财务的管理。

 

  针对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游戏类商品,首先,交易平台必须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加强消费时的语音认证或动态脸部识别认证,尽量确保系“真人消费”。同时在消费金额及消费次数上予以一定限制,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其次,平台可探索实施预警提示制度。针对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的消费数据,可定期进行数据筛查分析,一旦发现用户消费商品与以往消费商品类目出现较大差异(比如从生活类用品转变为游戏类商品)或单次消费金额超过以往消费水平时,应及时通过系统向用户发送预警提示。最后,针对进驻平台的经营范围为游戏类产品的商家,平台应积极探索创立专线审核及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商家未严格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游戏类商品交易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在商家好评度、信誉度等方面予以体现。

 
编辑:杨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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