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统一、高效运行,进一步便利执行案件立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现就全市法院首次执行案件统一立案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2年2月7日起,依法应当由遂宁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首次执行案件,当事人可就近选择遂宁辖区内任一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窗口递交执行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立案。接收法院依法履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立案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在7日内立案;不属本院管辖的,将立案材料扫描后当日内报送市中院。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统筹全市首次执行案件。为便利执行,首次执行案件,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法院还有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的,其他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执行的,由当事人申请或立案法院报请,经市中院审查后,依法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上述首次执行案件不包括恢复执行、执行保全案件。
本公告内容实施前,已立案执行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执行。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窗口(位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825-3139836;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825-6162363。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30日
附件1
执行立案材料清单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执行书。
非辖区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非辖区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如在诉讼阶段已申请财产保全,则需提交财产保全查封清单、保全结果告知书等。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
(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附件2
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遂宁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遂宁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上述被申请人履行XXX人民法院(2021)川09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本金XXX元(利息XXXX元)。
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XXX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但上述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执行。
可提供的财产线索:
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二二年X月X日
附件3
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模板) |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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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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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案款,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结算账户。 2、本确认书所称案款指诉讼费用、执行款、调解款等涉案款项。 3、如果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致使案款无法退还或发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为提高案款退还或发放效率,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银行结算账户,本院向其退还或发放案款的金额以汇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金额为准。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和本院向其账户汇入案款的银行凭证构成其收取案款手续,与其向本院出具的领款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当事人确认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需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正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 |
当事人 银行账 户信息 |
户 名(身份证号) |
张三 (身份证号:XX ) |
收款账号 |
XXXXXXXXXX |
开户银行 (具体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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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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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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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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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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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确 认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了上栏银行结算账户,并保证所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内容是正确的,如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将及时书面通知法院。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执行的,需共同签字确认。当事人是公司的,需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四川省XXX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模板)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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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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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类型 |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利害关系人 |
受送达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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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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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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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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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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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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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确认 |
1、送达地址:省市 2、联系人:联系电话: |
电子送达 方式确认 |
1、是否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 同意□ 不同意□ 2、请选择适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可多选) □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 □四川微法院 □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 |
电子送达 地址确认 |
□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地址确认; □四川微法院; □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接受手机短信的号码为: 接收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为: |
告知事项 |
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是否向你明确告知了有关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的注意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已告知□ 未告知□ |
签名确认 |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清楚知晓我在本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将适用于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本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本人同期参加的其他审判、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也明白因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等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
备注 |
法院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中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 |
法院工作人员: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送达的效率,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证信息中载明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书退回之日以邮局“改退批条”中的邮戳日期为依据。
四、受送达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及其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但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书面变更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除外。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可以作为其参与的其他审判、执行案件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其他审判、执行案件中另行确认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除外。
五、受送达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四川微法院以及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六、受送达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告知。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将按照原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