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全国首例!提供网络游戏“人脸代过”服务,赔钱
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腾讯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对未成年用户采取游戏登录时间、游戏时长等限制。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非法提供“代过人脸”服务获利,被腾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20日,省高院向社会发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列,这也是全国首例关于绕过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多种类型。四川法治报选取其中4起案例予以报道。
提供“人脸代过”服务获利,系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其运营的《王者荣耀》《英雄联盟》《和平精英》等多款电子游戏(以下统称为腾讯游戏)中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并对未成年用户采取游戏登录时间限制、游戏时长限制、游戏内消费限制等防沉迷措施。但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防沉迷系统的“解除市场”,竟然非法开展“代过人脸”交易,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系统。2021年5月,腾讯公司的代理人在“紫罗兰商城”(域名为“7f.pw”)公证购买了“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以及“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
被诉侵权行为取证期间,“7f.pw”域名的所有者为鲁某某;“紫罗兰商城”支付宝收款账户注册人为田某某。腾讯公司以田某某、鲁某某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腾讯公司在其运营的所有网络游戏中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并根据实名验证的情况确定该游戏账号是否启动“防沉迷措施”,该措施是腾讯公司网络游戏能够在市场中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腾讯公司的“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虽然并非是一项独立运营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本身也不直接产生收益,但腾讯公司仍有权基于保护其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商业利益,而对绕过该功能的行为主张权益。
从行业发展看,被诉侵权行为的商业机会完全来自于腾讯公司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的全面落实,即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落实得越全面,则田某某、鲁某某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赚取经济收益的商业机会就越多。虽然短期内,未成年用户因绕过防沉迷措施可以给腾讯游戏带来更长的游戏时间或更多的游戏消费,但长此以往,腾讯游戏的安全性、合规性必然遭受贬损,进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损害。
绕过电子游戏人脸识别系统、规避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不仅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也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应予制止。综上,田某某、鲁某某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中院判决田某某、鲁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关于绕过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因此,“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是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技术措施。绕过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不仅以其他经营者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为获利之机,在行为目的、行为方式上具有违法性,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合作社未经许可嫁接枝条,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日,扬州杨氏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公司)获得“杨氏金红1号”植物新品种权。2011年7月22日,杨氏果业公司将该品种的国内使用权排他许可给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农业公司)。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猕猴桃公司)是依顿农业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权打假。
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石丈空合作社)在马边彝族自治县的两个基地种植7000株猕猴桃树,前述猕猴桃树系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先后从案外人成都市欣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处购买“金红1号”猕猴桃树枝条后,将枝条上的芽孢移接到实生苗砧木上进行嫁接而来,且前述猕猴桃树与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杨氏金红1号”为同一品种。依顿猕猴桃公司认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丈空合作社使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杨氏金红1号”接穗,生长出来的植株属于涉案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使用接穗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繁殖“杨氏金红1号”,且生长出来的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生产的规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故其被诉行为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石丈空合作社未经许可,从欣耀公司购买枝条并进行嫁接的行为系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杨氏金红1号”繁殖材料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依顿猕猴桃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并判决石丈空合作社向依顿猕猴桃公司支付品种使用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40833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种植无性繁殖品种行为的侵权判断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被诉行为属于生产、繁殖行为并构成侵权后,考虑到种植的涉案果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侵权人铲除涉案果树将不利于经济发展,且损失较大等客观现实,支持品种权人以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代替停止侵权的请求,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果树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收购二手手机并翻新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被告人袁某某、曹某某在未获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使用“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未获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使用“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情况下,从事翻新VIVO手机和OPPO手机的活动。
袁某某网购带有“VIVO”和“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后,将收购的二手VIVO、OPPO手机,通过更换手机后盖、贴标贴膜、刷机等步骤进行翻新后出售牟利。曹某某将收到的二手手机交给袁某某翻新,并按袁某某的安排向部分客户送货。
2020年9月1日,民警在袁某某、曹某某的租赁房内查获并扣押已翻新的VIVO手机52台、OPPO 手机l08台、带VIVO标识和OPPO标识的手机后盖134个、手机盒(内含充电器、数据线、耳机)94个、充电器38个、电脑主机2台、电脑控制加热台1台、标签打印机1台、VIVO标签纸1500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翻新手机及配件产品对应正品产品(商品)于2020年9月1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批发价格为326195.40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曹某某对于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的更换、组装行为必然会对手机的功能、性能产生影响,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使手机这一商品本身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翻新机以新的“同一种商品”出现,使VIVO、OPPO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影响了上述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最终损害了上述商标本身的存续。袁某某、曹某某对其收购的二手手机的零部件进行组装、翻新的行为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该行为侵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
同时,不同人的组装、翻新手段不同,也会影响商品的质量和寿命,故该行为也侵害了商标的品质担保功能。而且,零部件组装、翻新销售者用鱼目混珠的方法替代了生产者、经营者,致使生产者、经营者建立的商誉遭受毁誉,故该行为还侵害了商标的广告功能。
综上,袁某某、曹某某的翻新行为属于加工组装行为,破坏了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全新正品应有的品质、功能及售后保障,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机的来源产生混淆。袁某某、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26195.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正品旧货手机翻新行为的认定。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也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内涵外延及适用边界、商标法原理、社会保护法益、刑法规制必要性等角度,认定翻新机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旧手机翻新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的识别、质保等功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刑法规制必要性。本案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离职带走客户信息,侵害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入职成都爱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颜网络公司),后于2021年3月1日离职。在职期间,李某主要负责爱颜网络公司网络平台账号的运营,工作内容主要为在网络平台上用运营账号发帖,以此吸引潜在客户跟帖留言,再用私信等形式与潜在客户联络获取客户信息。
通过其负责运营的知乎账号,李某获取了1058条客户信息,包含客户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医美意向省份和城市、具体医美需求等内容。爱颜网络公司主张李某离职后向案外人提供其267条客户信息,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爱颜网络公司所主张的267条客户信息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李某实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爱颜网络公司的经营秘密。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颜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员工离职后披露、使用原单位经营信息从而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厘清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信息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过投入运营成本获取的能够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又有力打击了不劳而获、攫取他人经营秘密获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